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11号),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园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口径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