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检测、治理、处理和修复中发挥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和国内的生产活动也越来越多。然而,微生物有着随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异的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潜在的风险,需要规范和严格管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使用,从源头上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0号令)要求进口经营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单位,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并按照《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经过法定程序取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文件。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水质净化菌剂、微生物除臭剂、微生物环保型消油剂产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