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3、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1、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2、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3、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其中,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