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民国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第8届第8会期第14次会议,是该届立法委员最后1次会议,当天晚上10点三读通过《国土计划法》,该法历经20余年推动,并经五进五出立法院后,终于完成立法作业,在我国空间规划史写下新的扉页。
依据《国土计划法》第3条规定,国土计划是“针对我国管辖之陆域及海域,为达成国土永续发展,所订定引导国土资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间发展计划”,换言之,国土计划就是针对一定范围土地,依据当地环境资源条件进行评估,并依据未来发展需求进行规划,指明应予“保育”及“利用”的区位及范围,建立土地使用的伦理与秩序,以期土地适性适用,让该保育的地方保育、该发展的地方发展。
在此之前,我们国家一直没有一个搭配完整行政区的空间发展计划。比如民国28年、61年及63年虽已分别制定了都市计划法、国家公园法及区域计划法,并分别拟定都市计划、国家公园计划及区域计划,进行都市土地、国家公园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管制,但其中位居上位的区域计划因非都市土地范围广大,面积占全国国土约八成,当时为快速将土地纳入管制系统,是采用“当时”土地利用“现况”进行编定,例如合法建筑物所在土地编定为建筑用地、从事农作使用土地编定为农牧用地,但按现况使用并无法反映当地环境资源特性,也没有将未来发展需求纳入考量,反映区域计划并无法有效引导土地保育及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