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雄市(以下简称本市)市 徽、市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要点之规定。
三、 本市市旗样式,以白色为底,市徽置中,其制作方式如下:
(一) 旗面之横边与纵边长度为三与二之比。
(二) 市徽位于旗面中央,其垂直长度与旗面纵边长度为四与五之比。
四、 市徽、市旗之制作,除依前二点规定外,并依后附之市徽、 市旗图所订尺度比例为之。但得依实际需要放大或缩小。
五、 市徽、市旗之使用,应置放于显著、雅观、适当之处所,并善加保护,不得有污损、亵渎或不敬之行为。
旗面横边与纵边比例为3:2 市徽垂直长度与旗面纵边比例为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