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
2019年1月1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北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此外,通知也规定: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备案通过互联网进行办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近日,教育部科技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教育App的ICP备案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的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现将备案时间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
近日,教育部科技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教育App的ICP备案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的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ICP备案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现将备案时间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