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国民年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所称保险给付,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老年年金给付、第三十三条之身心障碍年金给付及第四十条之遗属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减领保险给付,应于减领始期之当月前填具国民年金保险减领给付申请书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申请减领保险给付一年以一次为限,减领期间至少一年;每月减领金额应相同。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减领期间,应自其领取之保险给付扣除申请之减领金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后不得请求补发减领之金额。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减领保险给付后,不得任意请求撤销或变更减领金额。但领取之保险给付金额或社会福利津贴领取条件变动,致其有无须减领情形者,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应停止扣除其减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