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条之一或其他法律规定收买自己之股份转让于员工者,得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但其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得经董事会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之决议,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之范围内,收买其股份;收买股份之总金额,不得逾保留盈余加已实现之资本公积之金额。
前项公司收买之股份,应于三年内转让于员工,届期未转让者,视为公司未发行股份,并为变更登记。
公司依第一项规定收买之股份,不得享有股东权利。
章程得订明第二项转让之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