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为便于比较,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税体制改革等情况,对本表中相关科目2021年执行数进行了同口径调整。

2.本表中的“机关工资福利支出”、“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和“机关资本性支出(一)”,反映的是行政单位、参公单位、军队武警等单位的基本支出情况。

3.本表中的“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的是机关单位基本支出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项目支出和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安排的“三公”经费不在上述科目反映。部分科目增幅较高,主要是:因疫情影响,上年执行数较低;上年在项目支出中安排的相关支出转列基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