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铜川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由索引号、名称、分类、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项目组成。索引是公众查找和获取市民政局***息的代码,索引号由类别码、年份码、流水码组成,类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TCMZ表示,用以区分门户网站新闻类、服务类信息,年份码用数字表示,最后是信息的流水号,用数字表示;信息名称是市民政局***息原文的标题;关键字是介绍信息的简要提示。发布日期是信息的发布时间。《铜川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在每一类目内按照年度由近及远的顺序排列,每一年度内按1月至12月的顺序排列。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铜川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铜川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申请的,本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构的传真提交的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本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所申请***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说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行政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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