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开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秘密),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30 (节假日除外)。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开封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安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依据国家统一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