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第591号令颁布)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号令,2015年5月27日第79号总局令修订颁布)第五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并核发相应文书。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单位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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