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1.核查责任:(1)确定承办人员。(2)承办人员对线索进行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予以制止。(3) 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
2.立案责任:经审核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告知责任:事先告知当事人处罚事项、理由、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辨听证权利。
4.处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需要追究责任人党纪政务责任或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中严格落实城市安全运行要求,优化防灾设施布局。
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