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活络债券市场,协助企业筹资及促进资本市场之发展,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暂停征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证券交易税。

为促进国内上市及上柜债券指数股票型基金之发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暂停征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发行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之上市及上柜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之证券交易税。但杠杆型及反向型之债券指数股票型基金受益凭证,不适用之。

前项债券指数股票型基金之投资标的,限于国内外政府公债、普通公司债、金融债券、债券附条件交易、银行存款及债券期货交易之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