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并办字〔2022〕1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创新提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22〕17号)和《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24号)有关政策,现就落实2021年度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相关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建设并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山西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分别一次性给予500 万元、4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见并办字〔2022〕17号文件第四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端创新平台”)
2.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创新平台,补助上浮 20%。(见并政办发〔2022〕17号文件第34条“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补助。(见并发〔2018〕24号文件第14条“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以上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经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除高新技术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3.2021年度,上述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和山西省实验室。
1.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太原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其他企业填报《太原市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补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3.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关于技术创新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及企业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军民融合企业须提供发改等部门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的文件(证书)复印件。
(一)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申请表(申请审核表)提示位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科技管理部门关于技术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及企业原始申报材料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军民融合企业文件(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并将申报材料扫描成PDF版,标注文件名为:“平台简称+企业简称”,发送至所在的县(市、区)、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的邮箱,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刻录光盘;
(二)申报企业将电子版对应的纸质材料一式3份和光盘送至各县(市、区)、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综改区、中北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核通过的单位申请材料和《太原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补助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2份和光盘报送至太原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