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个独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一般应由其所在行政区域、商号(字号)、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并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等字样。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这是指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向登记机关申报的以货币表示的资本总额。法律没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只要求具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本即可。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