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18条,如果想要合法安葬“非活产婴儿”,是需要得到医生所签发“婴儿非活产证明书”(《条例》表格13)。但是,《生死登记条例》第18条并没有列明有关“24周”婴儿处理的相关法例,而只在《侵害人身罪条例》内提及,而医学界也从专业及卫生角度安排,坚持以24周为分界的立场。

如果没有“婴儿非活产证明书”的流产婴,只要是符合有关法例及公共卫生等条件,医管局是容许父母领回流产胎;如果流产胎没有被领回,就会被当作“医疗废物”处理,甚至可能被送往堆填区。由于宣传不足,有很多父母都不清楚原来是有权领回死胎。就算知道可以领回死胎,食环署都不会为不足24周的胎儿进行火化、安排骨灰龛及其他服务。

不过这个情况已经改善了,在2019年4月,政府成立首个公立墓园“永爱园”,专门安葬不足24周的离世胎儿,令不少父母不会因不能为未能出世的胎儿安葬而悲伤和心痛。

想在“永爱园”安放流产胎,申请资格只需要是父亲或母亲其中一位为香港居民便可。

本公司为各失胎父母提供意见,帮忙安排和处理土葬或火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