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对于持有附表所载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20日内,核对附表所示证券之记载无误后,依规定向本院声请将本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声请时应注明本件案号及股别)。

三、声请人未依规定声请公告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四、持有附表所示证券之人,应自本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4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五、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本院将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说明:请声请人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翌日起算3个月内(注一),自行检附本裁定及法院网络公告全文(注二),具状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并缴纳裁判费新台币1000元。

(注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载申报权利期间为4个月,法院于民国(下同)107年1月31日将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则申报权利期间于同年5月31日届满,声请人须于同年5月31日起3个月内,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声请除权判决。

(注二)声请人得于声请网络公告状到达法院7个工作日后,自行至本院网站公示催告公告专区查询打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