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刑人吕婕如、吕衍星、陈蕙欣证券交易法案件应没收犯罪所得共计153万625元(已缴清),请求权人应依公告事项提出声请。

依据:检察机关办理没收物及追征财产之发还或给付执行办法第4条。

一、 111年度执没字第3717号证券交易法案件。

三、 没收物及追征财产内容:依判决应没收犯罪所得计153万625元,(已缴清)。

四、 判决案号及确定日期: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诉第32号,111年9月27日确定。

五、 声请截止日期:112年9月26日。

六、 请求权人(权利人、取得执行名义之人、被害人)得于截止日前,检附权利证明文件或执行名义,以书状向本署声请发还或给付。

(三) 请求权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编号;为法人或团体者,其名称、立案证号、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为外国人、法人或团体者,并应注明其国籍、护照号码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 声请发还或给付及请求人为(权利人、取得执行名义之人、经确定判决认定之被害人)请求之意旨。

(五) 声请发还之物品名称、数量或重量、声请给付之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