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竣工日期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陕西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西安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铜川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当事人对建设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宝鸡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咸阳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渭南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延安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汉中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榆林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银川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山西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太原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医用中心供氧设备安装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