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顶山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和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和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平顶山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平顶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要求,现将2017年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平顶山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绿色发展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治理能力、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其中,前6个方面的55项评价指标纳入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

二、臭氧超标率下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5个指标,2017年暂无数据,为了体现公平性,其权数不变,指标的个体指数赋值为最低值60,参与指数计算。

部分地区由于确实不涉及相关工作而导致数据缺失的指标,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其权数分摊至其他指标。

三、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平顶山市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11个县(市、区)的公众满意程度。

四、本公报由平顶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