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大学招生委员会联合会110年6月24日招联字第1100000224号函。

二、依111学年度起适用之“大学多元入学方案”之规划,申请入学以参采考生综合学习表现为重点,重视学生学习历程,呼应新课纲之多元适性,综合评量考生能力,故于申请入学第二阶段甄选总成绩之计算,规范各大学校系,综合学习表现(P)至少须占50%(即P≧50%),其中学生学习历程应占相当比例。综合学习表现(P)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学生高中时期的学习历程资料(简称P1),其二为大学校系自行办理之面试、笔试或实作等(简称P2),即P=P1+P2。

三、爰上,针对大学校系采计学习历程占分比例,大学招生委员会联合会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如下:

(一)一般校系:P1≧P2或P2-P1≦10%,大学校系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3、音乐系111、112学年度暂不予规范学习历程占分比例,惟113学年度起则比照体育系及美术系P1≧10%。

四、111学年度起分发入学管道采计科目数规定如下:

(一)3≦学科能力测验(X)+分科测验(Y)+术科≦ 5,其中学科能力测验(X)≦4(不含术科),分科测验(Y)≥1。

(二)亦即,参与分发入学管道之大学校系,可采计学科能力测验、分科测验及术科合计3~5科,惟其中采计学科能力测验考科最多4科,分科测验则至少应采计1科。

(三)惟,111学年度音乐术科校系于分发入学管道暂缓施行分科测验(Y)考科≧1规定一年,但112学年度起则须依大学多元入学方案分发入学管道采计科目数规定办理。

五、以上音乐系111、112学年度是否采计学习历程及111学年度是否采计分科测验考科,由各音乐系视学系需求自行订定,实际内容以招生简章为准,请有意报考之学生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