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

前项授权不因著作财产权人嗣后将其著作财产权让与或再为授权而受影响。

非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利用。

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著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为诉讼上之行为。著作财产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行使权利。

第二项至前项规定,于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为之授权,不适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第七章规定。但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乐著作经授权重制于电脑伴唱机者,利用人利用该电脑伴唱机公开演出该著作。

二、将原播送之著作再公开播送。

三、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将原播送之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

四、著作经授权重制于广告后,由广告播送人就该广告为公开播送或同步公开传输,向公众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