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A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方面,A公司2019年可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企业纳税压力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2019年可同时享受“新办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减半”优惠政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六、问:“软件产业增值税超企业纳税压力即征即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软件产业增值税超企业纳税压力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企业纳税压力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问: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企业纳税压力即征即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答: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企业纳税压力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答:增值税方面:A公司2019年减免增值税税额=(170-50)-1000*3%=90(万元)

答:按照A公司2022年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方面,A公司2022年可继续享受“软件产业增值税超企业纳税压力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2022年新办软件企业优惠期已到,无论A公司是否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均不能继续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优惠政策。

答:A公司2022年减免增值税税额=(1020-500)-6000*3%=340(万元)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应规范财务处理,注意政策细节,才能顺利享受税收优惠。

4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小贷公司要注意将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不得免税。

小贷公司免征增值税的利息收入,要注意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的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小贷公司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按照2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