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使用者所张贴的资讯如因权利人不实通知而遭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取下时,有无救济的途径?

一、使用者可发送“回复通知”,要求ISP回复其被移除的内容(著作权法第90条之9):

(一)使用者如认为其有合法权利而得利用被ISP取下的资讯时,得检具回复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文件,要求ISP回复其被取下的内容。

(二)ISP业者于接获上述使用者的回复通知后,应立即转送权利人。如权利人未于法定期间内对ISP提出诉讼的证明者,ISP至迟应于转送回复通知的次日起14个工作日内,回复被取下的相关资讯。

二、使用者可请求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90条之11明定,如权利人提出不实通知,致ISP依该通知取下涉有侵权内容,使用者因而受有损害者,得向该提出不实通知的人依民法第184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