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110)年5月5日起,基于防疫需要,各级机关(构)学校人员如有接种疫苗需求之请假规定如下:

(一)自接种之日起至接种次日24时止,前往接种疫苗及接种后若发生不良反应者,得持凭疫苗接种纪录卡请疫苗接种假,免具就诊或其他证明请假。

(二)疫苗接种假乃为防疫应变紧急处置之特别措施,各机关(构)学校不得拒绝,且不得影响考绩(核)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疫苗接种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种后不适而无法工作之天数,超过核给疫苗接种假天数,回归各类人员所适用之请假规定,其所请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数及考绩(成、核)计算。

(四)除申请疫苗接种假外,亦得依现行各类人员所适用之请假规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补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