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委员会之宗旨:促进科务发展及各项评鉴相关事宜。
二、本委员会之职掌:负责规划本科近、中、长程之发展。内容包括规划、订定与评价科之发展及各项评鉴事宜。
三、本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九人;科主任及各委员会召集人为当然委员,不足额由本科教师依意愿或协调方式产生,任期一年,且得连任。
四、本委员会设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主任担任、副召集人由副主任担任。
五、本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会议两次,并得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委员会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之。
七、本委员会会议时,必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亲自出席始可开会,议决事项须由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通过,通过事项须提交科务会议议决。
八、本规定经科务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