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媳妇和丈夫开公司,因为缺钱周转,2014年向****的吴姓业者,借3千多万,她无力偿还,2018年和吴姓业者共谋,以公司节税名义,骗婆婆过户千万房产再向银行给吴姓业者贷款2千多万,婆婆提告伪造文书,媳妇认罪,但声请撤销银行强制执行,一审被驳回。
遭偷过户婆婆:“第一次她载我去地政事务所,她叫我在车上等,她们去办一办,再叫我去签名,我说我又不会签名,我就不识字,她就跟我说没关系,你慢慢签。”
2栋房产被拍卖,银行来三天两头来强制执行,婆婆指控媳妇联合****吴姓业者,把沙鹿两栋别墅,一栋4层楼价值1400万,另一栋1600万,骗她签字过户向银行贷款2120万元。
吴姓婆婆女儿:“银行是被害人,我们难道不是被害人吗,银行财团这么大,她自己合贷不严谨,为什么要把所有损失,都要我们一个普通老百姓来承担。”
王志文律师接受《东森新闻》采访,说明银行属于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依土地法第43条及民法第759条之1,保护信赖不动产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吴姓贷款业者虽经判伪造文书罪,系直接妨碍吴姓妇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之人,并非善意第三人,不受保护。
但银行业者属于双方登记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依民法第759条之1推定属于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应受保护,除非吴妇能够举证银行并非善意。
在本案中,吴妇主张银行未确实征信,一审法院认为仍举证不足,因此判决吴妇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