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下称本法)第24条第2项规定:“前项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代金,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本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基本工资,指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所定之基本工资(自108年1月1日起为2万3100元)。”及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108条规定:“前项代金之金额,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资除以三十计(2万3100元÷30=770元)。”
(二)【案例1】:A厂商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之政府采购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人数未达法定比例之差额1人,则其应缴纳代金为1(人)×2万2000(元)=2万2000元。(代金之计算系以政府采购履约期间为准,并非以政府采购案件数为计次计算,故同一履约期间仅计算一次。如上述案例1,A厂商标得3件履约期间皆为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之政府采购案,其应缴纳代金仍为2万2000元。) 【案例2】:B厂商自107年1月5日起至107年2月3日止之政府采购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人数未达法定比例之差额1人,则其1月应缴纳代金为1(人)×27(日)×733.33(元)=19799.91元,2月应缴纳代金为1(人)×3(日)×733.33(元)=2199.99元,经核算加总后应缴纳代金总额计至元为止19799.91(元)+2199.99(元)=219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