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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下称本法第24条第2项规定:“前项及
(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下称本法)第24条第2项规定:“前项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代金,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本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基本工资,指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所定之基本工资(自108年1月1日起为2万3100元)。”及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108条规定:“前项代金之金额,依差额人数乘以每月基本工资计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资除以三十计(2万3100元÷30=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