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罚锾收入分配及运用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之罚锾,经处罚机关收缴后,分配比例如下: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处罚机关。

二、内政部警政署所属专业警察机关(国道公路警察局除外)举发案件: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

四、公路监理机关举发案件,由处罚机关收缴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罚锾,由处罚机关收缴处理之。

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目分配予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经费解缴国库。

直辖市、县(市)政府分配之罚锾收入,应至少提拨百分之十二作为交通执法与交通安全改善经费,其优先支应项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违规案件举发处理费用。

二、购置及检定交通执法装备器材费用。

三、交通执法资讯电脑化费用。

四、设置或租用违规车辆保管场所或卸货分装场地费用。

各级政府对于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前项奖励方式及预算由各级政府依其权责分别定之。

内政部警政署所属专业警察机关分配之罚锾收入,应作为交通执法相关经费使用。

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分配之罚锾收入,应依其隶属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规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