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规定,调解成立后,要作成调解书,并在七日内,将调解书送请法院审核,经法院核定后,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诉。
(2)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诉或自诉。
(3)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为执行名义,如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声请强制执行。
(4)经法院核定之“刑”事调解,如果是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时,该调解书具有执行名义,如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声请强制执行。
另检察官就侦查中之案件,得征得当事人之同意,由其提出声请后,填写转介单,函请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