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经当事人合意而成立;调解成立者,与诉讼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调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当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调解无效或撤销调解之诉。
前项情形,原调解事件之声请人,得就原调解事件合并起诉或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于宣告调解无效或撤销调解时合并裁判之。并视为自声请调解时,已经起诉。
第五百条至第五百零二条及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于第二项情形准用之。
调解不成立者,法院应付与当事人证明书。
第五编之一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之规定,于第一项情形准用之。
调解成立者,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条第一项规 定,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惟判决为法院对于诉讼事件所为之公法的 意思表示,调解或和解,为当事人就诉讼上之争执互相让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质并非相同。故形成判决所生之形成力,无由当事人以调解或和解 之方式代之,从而在调解或诉讼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动产者,仅生协议分割 之效力,非经办妥分割登记,不生丧失共有权,及取得单独所有权之效力 。
调解成立者,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与诉讼上之和 解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三百八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于当事人主张调解有 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而提起之诉,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应类推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