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高雄市中等以上学校清寒优秀学生奖励办法办理。

二、校内申请日期自111年10月1日(星期六)起至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止。

三、申请资格为设籍本市六个月以上,就读国内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及本市国民中学之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学生,学业成绩学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学期内功过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惩处者,得申请发给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申请程序说明如下,未依规定程序申请并缴交电子档(文件不齐、未经学校认定核章、逾期、个别申请者及各项成绩未达规定者),视同资格不符,亦不另行通知补件:

(一)申请学生请备妥下列资料,向学校(教务处注册组)提出申请,惟一年级新生申请发给奖学金者,以申请第2学期奖学金为限:

4、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影本(足以识别设籍本市六个月以上)。

5、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文件或高雄市社福比对系统造册核章证明。

(二)申请证明文件如为影本,请加注“与正本相符”及承办单位戳章或承办人职名章。

83075 高雄市凤山区新富路257号.总机:07-7658288.传真:07-765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