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医疗法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依其体检之受检者要求,提供体检报告复制本;其所需费用,由受检者负担。

为确保病患隐私及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法第七十二及七十四条之保密规定,本中心对亲属之代为申请以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之同意,并能提出合法证件(身份证、户口名簿等)以确认其关系者,始予受理。

检查报告复制本之受理程序:

以受检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原则,申请时应填具申请同意书,并检具身份证件供查验、影印留存。

如非受检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应检具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载明委托意旨及范围之委托书,并出具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身份证件、印章供查验、影印留存。

申请时间:

申请检验、检查报告及病历复制本:符合资格之申请人可至挂号柜台提出申请。

X光数位影像资料复制光碟:符合资格之申请人应于申请时间内,经由挂号室填具申请书及缴费后,由检查医师签章后,向放射师提出申请。

临床心理衡鉴报告复制本:符合资格之申请人请于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期间,先以电话至挂号室提出申请复制本需求,经内部行政作业后,通知受检人亲至挂号室填具申请书及缴费。

病历影印收费标准:

健检、心电图及阶梯心电图等报告,每份收取费用50元;运动心电图24小时心电图及心理衡鉴等报告,每份收取费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