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在学学生均可提出申请,惟相关限制条件以本校与姐妹校规定为准。
2.前两学期(110下及111上)学业平均成绩(GPA)达 3.2(含)以上,或名次全班前 30%,如为大一、硕一、博一学生或转学生,申请时须提出前一学期之本校成绩证明。
3.申请交流期限为一学期。
* 请注意各交流姊妹学校是否有其特殊规定,部分交流学校仅受理大学部学生申请或不接受应届毕业生或境外生(如陆生/外籍生)申请等。因应疫情影响,是否可如期交换,以姊妹校因疫情发展的相对应的政策而决定。
※ 根据“国立清华大学选送赴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学期交换生甄选作业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