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人申报居住证积分之前,已将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保缴费年限转入本市,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不视为存在同时缴纳异地社保情形。

③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④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本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⑤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上年12月31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第二期申请的,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

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是指:第一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上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第二期申请的,自2014年1月1日至申请当年6月30日期间累计缴费满3年。

对于积分落户的其他常见问题可以继续看看以下内容:

01什么是申请时处于正常缴纳状态?

“申请时”指申请当期,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即申请人申请当期应处于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费状态。

申请当期是指第一期:当年1至4月,第二期:当年7至10月。

02申请积分落户的用人单位是指哪些?

✦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

用人单位是指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03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

✦第一期在当年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第二期在当年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04如何选择居住证积分的受理点?

居住证积分受理点分别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用人单位通过在积分专栏网上注册时选择其一作为当期唯一受理点。

积分分值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时间内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天津积分落户申办的常见问题了,更多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入口、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政策等,可以在【入津籍】小程序【知识库】查看,关注➣【天津积分落户指导】公众号,点击左下角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