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户政事务所员额编制表(更新日期:109年8月28日)

1-1-5 卫生所员额编制表(更新日期:104年12月11日)

医师 师级 师(三)级人员不得低于35%,其余为师(二)级人员。但师(二)级员额不足一人时,得以一人计。

护理师 师级 各卫生所护理师、药师、医事检验师,其中师(二)级人员不得高于百分之十五,其余均为师(三)级人员。但师(二)级员额不足一人时,得以一人计。

卫生稽查员 委任 P04-P05(得列荐任-系单一编制计给)

说明 因业务需要,得设兼办人事业务及兼办会计人员(不得支领主管加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