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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户政事务所员额编制表更新日期:109年8月28日
1-1-4 户政事务所员额编制表(更新日期:109年8月28日) 1-1-5 卫生所员额编制表(更新日期:104年12月11日) 医师 师级 师(三)级人员不得低于35%,其余为师(二)级人员。但师(二)级员额不足一人时,得以一人计。 护理师 师级 各卫生所护理师、药师、医事检验师,其中师(二)级人员不得高于百分之十五,其余均为师(三)级人员
1-1-4 户政事务所员额编制表(更新日期:109年8月28日) 1-1-5 卫生所员额编制表(更新日期:104年12月11日) 医师 师级 师(三)级人员不得低于35%,其余为师(二)级人员。但师(二)级员额不足一人时,得以一人计。 护理师 师级 各卫生所护理师、药师、医事检验师,其中师(二)级人员不得高于百分之十五,其余均为师(三)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