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忘了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日是婚姻生效日~

一、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2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二、自97年5月23日起,结婚双方当事人须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始生效力。结婚当事人双方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如无法于结婚登记当日亲自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得于结婚日前3个办公日内,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并指定结婚生效日。(例如要以星期日为结婚日,可提前于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至户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并指定星期日为结婚日。)

四、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业经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读通过,依施行法第2条、第4条、第16条及户籍法第4条第6款规定,由户政机关办理“同性结婚登记”、“终止同性结婚登记”等户籍登记。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下午17:00。

二、结婚得于登记日前3个办公日内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且可指定放假日为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