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核发甲、乙、丙级或单一级技术士证之原住民。
申请人于技术士证生效日起一年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
(一)取得甲级技术士证者,发给新台币六万元。
(二)取得乙级技术士证者,发给新台币一万元。
(三)取得丙级技术士证者,发给新台币五千元。
取得单一级技术士证者,依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认定之等级按前项标准发给之。
每人每一等级以一次为限,单一级者亦同。
三、申请人金融存折封面影本一份。申请人如为受刑人或因故不能使用本 人存折,得使用配偶、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二亲等之存折,并填写切 结书。
四、取得单一级技术士证得比照甲级或乙级者,应检附中央劳工主管机关 认可得比照甲级或乙级之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