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九期 二零一四年七月 中国国内一般反避税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税法的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法实施细则第120条进一步解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把降低、避免或推迟缴纳税款作为安排的“主要目的”。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号文”)为一般反避税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说明, 提出各地税务机关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来评估潜在的避税安排 同时兼顾该税收安排的特殊性。具体地讲,税务机关需要评估该税收安排的形式和实质,税收安排的时间和方式,税收安排实施所涉及的步骤,税收安排执行各方的财务情况,和税收安排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