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所属机关得提供下列产业创新活动之补助:

一、促进产业创新或研究发展。

二、鼓励企业设置创新或研究发展中心。

四、促进产业、学术及研究机构之合作。

五、鼓励企业对学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六、充裕产业人才资源:包含以配合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之在职训练、养成训练、人才延揽或其他相关人才培育工作。

七、协助地方产业创新。

八、鼓励企业运用巨量资料、政府开放资料,以研发创新商业应用或服务模式。

九、其他促进产业创新或研究发展事项。

前项所称创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务、技术、生产流程、行销、组织运作或其他各类创新活动。

第一项所称研究发展,其研究,指原创且有计划之探索,以获得科学性或技术性之新知识;其发展,指于产品量产或使用前,将研究发现或其他知识应用于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产品、流程、系统或服务之专案或设计。

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补助款,其补助科目范围限于与审核通过计划相关之下列项目:

一、创新或研究发展人员之人事费。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费。

三、创新或研究发展设备之使用费及维护费。

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之补助款,其补助科目范围除前项所列之项目外,尚包括下列项目:

前二项之补助项目,得经本部或所属机关公告,并刊登于政府公报增列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