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应依其容器、装载及搬运方法进行安全搬运;达管制量时,应在制造、储存或处理场所以安全方法进行储存或处理。前项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之范围及分类,制造、储存或处理场所之位置、构造及设备之设置标准,储存、处理及搬运之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之制造、储存、处理或搬运,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订有安全管理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
“直辖市、县 (市) 消防机关,发现或获知公共危险物品、高压气体等显有发生火灾、爆炸之虞时,得划定警戒区,限制人车进入,强制疏散,并得限制或禁止该区使用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