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国家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文件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文件资料受理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审查通过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储存设施(场所)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划要求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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