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充份加热之禽肉:建议(1)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之建议及欧盟管理模式,准许进口经充份加热,已杀灭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之加工禽肉;(2)增订疫区禽肉之加热处理条件,比照“家禽肉类之输入检疫条件”对新城病之加热条件,及“含肉加工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之自疫区输入禽肉加热处理条件,依相同模式于“家禽肉类之输入检疫条件”增订来自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之加热处理条件。

1.依我国现行规定,肉品输出国须先经我方公告认定为特定动物传染病非疫区后,且依相关问卷提出肉品输台申请,经书面审查及实地查核确认食品安全及屠宰卫生等与我国具同等效力,肉品始得输台。

2.我方已依欧盟会员国要求,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发生时采取之区域化措施进行评估,以维双边禽肉贸易顺畅。惟申请案审查进度须视申请国提送之官方措施可行性、文件完整性及补件速度而定。

3.刻正研修家禽肉类之输入检疫条件,将依法制作业程序通报WTO,再搜集相关意见进行评估。

有关动物疫病管理权责系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