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教育之实施可使国民了解个人及社会与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增进全民环境伦理与责任,进而维护环境生态平衡、尊重生命、促进社会正义,培养环境公民与环境学习社群,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鉴于此,我国环境教育法已于2010年6月5日公布生效,并预计于2011年6月5日正式实施。由于本法仍存有若干须待中央主管机关以施行细则之规定补充之处,因此本法第二十五条授权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订定本法之施行细则。再者,环境教育人员、环境教育机构以及环境教育设施及场所乃是作为本法推动环境教育的主要媒介措施,因此其相关之认证与及管理规范,对本法即具有核心的地位,故本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条第四项以及第十四条第三项亦授权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拟定相关办法。 本计划已完成“环境教育法施行细则”、“环境教育机构认证及管理办法”、“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及“环境教育设施、场所认证及管理办法”等相关子法草案之研拟,并希望透过本计划之成果,有助于本法相关法制之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