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有关“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展延之数位课程采计不受15小时限制”案,请于111年12月31日(邮戳为凭)前提出申请,详如说明。
一、依据教育部111年6月14日台教资(六)字第1112702398号函办理。
二、为因应严重特殊性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滚动式调整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展延数位课程时数采计原则,依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第15条第1项及第2项第1款规定于111年12月31日(邮戳为凭)以前申请展延者,数位课程采计将不受15小时限制。
三、依据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环境教育人员除经荐举取得环境教育人员认证者外,其认证有效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前3至6个月内得申请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为5年”,合先叙明。
四、请转知符合上开申请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展延条件者,于时效内提出申请,倘逾时效申请证书展延,数位课程研习时数采计将以不超过15小时为限。
五、有关环境教育人员认证申请相关问题咨询,请洽教育部委办团队育成环保有限公司,电话:(02)6630-9988分机121或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