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国民取得环境教育人员认证,以落实环境教育扎根,并为促使环境教育训练课程聚焦,符合训练实际需求,环保署于111年4月14日公告修正“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及管理办法”调整专业领域训练课程时数为40小时、总训练课程时数为100小时。
环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点,主要为环境教育法实施多年,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已行之有年,实务上训练课程时数100小时已可达认证需求,爰修正第9条第2项规定,将训练课程总时数,由120小时以上,调整为100小时以上,以鼓励国民取得环境教育人员认证;并考量环境教育人员的各项专业领域发展多元,且内涵丰富、各具特色,为使训练课程聚焦,修正同条第4项及第5项规定,针对申请环境教育教学人员认证及已取得认证但欲新增另一专业领域者,应参加之专业领域训练课程,由60小时以上修正为40小时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