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媒体报导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涉及个资法适用疑义一事,国发会就大学可否提供学生个人资料办理学生自治选举,说明如下:
按大学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以增进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大学原系基于教学辅导及校务行政等目的搜集学生包含姓名、学号及学院别等个人资料,故公立大学依上开规定,提供学生名册协助学生进行选举以辅导其自治,应符合其原始搜集之目的,且属于其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之利用,符合个资法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本文之规定。惟相关个资利用并应注意符合个资法第5条比例原则之要求。